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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評』納賄罪不克不及反情婦不反貪官

2008年09月11日08:06起源:珠江晚報彭永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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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月底舉辦的全國人年夜常委會會議上,“劍指腐朽”的刑法修改案?七?草案在全國人年夜常委會上的一讀未獲經由過程。8月29日,立法機關全文公然瞭這份草案,並在“人年夜網”上公然征求看法。

媒體關註這一修正的核心在“特定關系人”的進刑上。而我的見解是,這一修正純屬過剩。由於”特定關系人“在納賄罪上早就進刑瞭。在現行法上已可將”特定關系人”科罪,又何須再以“修改案”的情勢濃墨重彩地將“特定關系”人再寫進刑法法條?

恰是帶著如許的疑問。當獲知草案全文公然今後,我第一時光檢查瞭草案中關於納賄罪修正的條則。真是不看不了解,一看嚇一跳。請看草案第十一條:

在刑法第三百八十八條中增添兩款作為第二款、第三款:“國傢任務職員的遠親屬或許其他與該國傢任務職員關系親密的人,經由過程該國傢任務職員職務上的行動,或許應用該國傢任務職員權柄或許位置構成的方便前提,經由過程其他國傢任務職員職務上的行動,為請托人謀取不合法好處,討取請托人財物或許收受請托人財物,數額較年夜或許有其他較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許拘役,並處分金;數額宏大或許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分金;數額特殊宏大或許有其他特殊嚴重情節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分金或許充公財富。”

與“兩高”司法說明分歧的是,“特定關系人”被“其他與該國傢任務職員關系親密的人”所替換。這種稱號的變更在司法機關的詳細實用和可操縱性上並無提高。草案與現行刑法及司法說明最年夜的分歧,就是將“特定關系人”與其所依靠的官員之間所存在的“共犯”關系,轉為零丁將“關系親密的人”科罪量刑。至於“關系親密的人”所依靠的那位官員若何究查,在這個條目裡沒有任何闡明。也就是說,假如這份草案可以或許經由過程,當戀人納賄裸露時,貪官完整可以“舍車保帥”。陳水扁邇來的表示將成為邊疆頗多貪官的示范。阿扁面臨檢調部分窮追不舍的海內洗錢查詢拜訪,一句“都是我妻子幹的,我什麼也不了解。”就把義務推得一幹二凈。假想不久的未來,我們能否也能常常性地聽到貪官們回應查詢拜訪,“都是二奶幹的,我什麼也不了解。”

我們以最年夜的好心測度草案草擬者的修法意圖,理應是周密法網,做到不枉不縱,而非“舍得戀人以保貪官”。據中紀委一位官員2007年表露的一個數字,光2006年的貪污納賄等腐朽案件中,有70%的案件所觸及的行賄都是由官員傢眷甚至情婦收受。這類案件之罕見,讓行賄罪的修訂無法蒙受這般敞開的一個“技巧性缺點”。所幸這個“隻反戀人不反貪官”的草案一讀未獲經由過程,我們還有足夠的時光來修補。

義務編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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