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在的事務撮要:廷杖是明代的一種律外之刑,究實在質是帝王處分臣吏的一種權利把持情勢。明代廷杖的法式可以分為決議法式和實施法式兩個步調。經由過程對《明史》所載258件廷仗案例的實證研討,可以闡釋明代廷杖的詳細運轉狀態,提醒其所展現的雙重效能并透視其有明一代持久存在的啟事。可以發明,明代廷杖的懲辦效能和威懾效能及其輻射的教導效能,均是明代天子實行廷杖之罰所尋求的直接效能。盡管廷杖臨時完成了保護天子的面子莊嚴和皇權的登峰造極之治吏目的,但因明代廷杖履行的公然性和摧辱性,又衍生出天子始料未及的:鼓勵臣節與逃難掉節的不測效能。恰是這類不測效能為明王朝的毀滅埋下禍端。
關 鍵 詞:廷杖 明代 法式 實用 效能
所謂廷杖,望文生義是指“執政堂之上對年夜臣實施杖刑處分,它是中國封建社會中,獨裁君主為保護其登峰造極的位置,肆意從精力和肉體上戮辱士年夜夫的一種嚴刑”①。筆者之所以選擇明代廷杖為研討對象,是由於廷她的腦袋分不清是震驚還是什麼,一片空白,毫無用處。杖盡管古已有之,“如東漢世祖之杖丁邯,明帝時九卿皆鞭杖,隋高祖好于殿廷打人,唐玄宗之杖蔣挺、姜皎于朝堂”②,但以上朝代僅是間或杖責年夜臣,“未有如明代之廷杖直與國運相終始者也”③。斯言甚誠!明朝自明太祖開國到明思宗自焚煤山享用二百多年鼎祚,大都國君在位之時均有廷杖士臣之事,正德天子與嘉靖天子在位時代尤甚。但是審閱關于明代廷杖的研討結果④,多為追蹤關心廷杖的考據⑤、殘暴性及表現皇權獨裁的闡述⑥,對明代廷杖的法式及詳細運轉顯明深度及細度⑦尚很不敷,這就為本文的立異留下了必定空間。筆者欲經由過程對明代廷杖法式的靜態表達和廷杖案例的詳細運轉的翔實考論,深刻闡釋明代廷杖內蘊的二重背反效能,目標是為當今的吏治供給些許鏡鑒。
一、明代廷杖的法式表達
廷杖在有明一代并未進律,但“自有其一番法式。年夜致為:天子命令,司禮監出文,刑科給事中簽批,廠衛擔任拿人,執杖手由錦衣衛成員兼任”⑧。此論有必定事理,但論述不敷正確細致。為了更為清楚地透視明代廷杖的法式,筆者將其分化為決議法式與實施法式兩個階段予以論述。
(一)明代廷杖的決議法式
明代廷杖的決議法式系指若何作出廷杖處分的一套規定。遺憾的是,爬梳明代律令及其相干規則,均未找到關于廷杖的律例條則。易言之,明代廷杖雖“殺人至慘,而不麗于法”⑨,屬于終明一世的法外之刑。可以直抒己見地講,對于廷杖處分而言,打不打、打幾多、若何打,完整取決于天子抑或權臣權宦的心境黑白及肝火水平。然因有明一代廷杖風行,屢次呈現的前見不難構成日常沿襲的通例,因此明朝中期之后逐步構成了一套較為固定的廷杖決議法式。試看如下一段史料:
予進刑垣,見一切廷杖拿送并處決,必錦衣衛送駕貼至科,俟簽押持往。予初謂故套,及署印,以赴廷推回,見校尉森列,持杖不下,一應杖官已解衣置地。予問何待,答曰:“非科簽駕貼,則不得杖耳。”⑩
深刻剖析此段作者身臨其境的記錄,聯合關于廷杖概念的表述,可以得出明代廷杖的決議法式年夜致如下:
天子命令廷杖且行動收回“駕貼”→司禮寺人書寫“駕貼”并蓋好印信→錦衣衛持送“駕貼”至刑科給事中處簽批→行刑校尉憑此簽批“駕貼”履行廷杖之罰。
客不雅而言,這現實是將明代廷杖法式進一個步驟軌制化。不惟這般,明代對廷杖的行刑地址及刑具也有響應規則。明代對廷杖的行刑地址多為闕廷和午門,前者即執政堂之上,后者則在皇宮正門外便道,二者的類似之處均為公然受刑,分歧之處在于傍觀者的范圍有異,前者的不雅刑者僅限于文武百官,后者則通俗蒼生亦可圍不雅。並且明代對廷杖的行刑東西——杖也有明白規則:“杖,年夜頭徑三分二厘,小頭徑二分二厘,長三尺五寸,以年夜荊條為之。”(11)客不雅而言,這般一根米把長、指頭粗的木棍,打屁股數十下普通不會斃命,但為何明代的廷杖之罰還致逝世多名朝臣呢?這就表現出履行廷杖的錦衣校尉的高超之處。包養這些履行廷杖的錦衣衛都是顛末精挑細選且嚴加練習,意即“諸惡少年習杖時,先縛草為二人,一置磚于中,一紙裹其外,俱以衣覆之,杖置磚包養網者視之若輕,徐解而不雅,則磚都裂;杖紙得視之極重,而紙無分,能如是則進選”(12),以便到達“凡卒然與杖,即十下亦可逝世。有興趣待杖,至百亦難斃”(13)之百依百順的不成告人目標。
(二)明代廷杖的實施法式
明代廷杖的實施法式是指明代廷杖系若何獲得詳細貫徹履行的一套規定。與前述廷杖的決議法式相同,明代律令對廷杖的詳細實施法式亦無明白規則,是以筆者只能經由過程關于廷杖的相干文獻記錄往透視其詳細的經過歷程展演。試看如下三段記錄:
每廷杖,必遣年夜珰監督,眾官朱衣陪列,左中使,右錦衣衛,各三十員,下列旗校百人,皆襞衣,執木棍。宣讀畢,一人持夏布兜,自肩脊下束之,擺佈不得動。一人縛其兩足,四面牽拽。惟露股受杖。頭面觸地,地塵滿口中。受杖者多逝世,不逝世,必往腐肉斗許包養網,治療數月乃愈。(14)
是日,遣兩年夜珰監督上意特嚴切,以故,棍凡數折。拜杖時,午門外西偏襞衣百余人,各執木棍一。宣讀畢,一人持麻兜一,自肩脊而下束之,令不得擺佈動而頭面觸地,濁塵滿口中矣。又一人縛其兩足,四面牽拽,但兩臀受杖罷了。杖畢,埰昏倒不知痛,竹箯舁之出,弟垓口銜童溺飲我,名醫呂邦相以醫。(15)
凡杖(廷杖)者以繩縛兩腕,囚服,逮午門外。每一進門,門扇隨闔,至杖所,列包養網校百人衣襞衣,執木棍林立,司禮監宣駕貼訖,坐午門西墀下左,錦衣衛使坐右,其下緋而趨左者數十人。斯須,縛囚定,擺佈厲聲唱喝:閣包養棍。則一人持棍出,閣于囚股上。喝:打!則行杖,杖包養網之三,喝令:實在打!或伺上意外,喝曰:專心打!而囚無心理矣。五杖易一人,喝如前,每喝,環列者群和之,喊聲動地,聞者股栗。凡杖,以布承囚,四人舁之;杖畢,以布擲諸地,凡盡者外恒八九。(16)
這三段史料活潑浮現了明代廷杖的詳細履行場景,可以說將明代廷杖的履行法式展演得極盡描摹。能夠有人會問:這些史料記錄可托嗎?謎底是確定的。由於史料一的作者朱國楨是萬積年間進士,天啟年間則官至禮部尚書,且掌管修訂過《國史實錄》,想必對廷杖之罰是耳聞目擊甚詳的。史料二則系崇禎年間的禮科給事中姜埰對本身切身遭遇廷杖處分的真正的記載,即使稍有夸年夜也是年夜致失實的。史料三是乾隆時代首席軍機年夜臣張廷玉在編撰野史中對明代廷杖實施排場的活潑追述,盡管他不成能親眼目擊廷杖典禮,但其團隊查閱的相干材料能夠更多更全。是以,可以比擬客不雅地認定這三起廷杖履行法式的記錄是絕對真正的靠得住的。這三段史料將明代廷杖處分的公然性與暴力性特征呼之欲出。總結起來,明代廷杖履行法式年夜致如下:司禮寺人監刑,文文官員圍坐兩側,錦衣校尉保持現場次序,圍不雅蒼生凝目凝視,受杖人被幾名校尉拖拽至午門前剝褲露臀摁倒在地,兩名錦衣校尉輪番按數行杖。
就明代廷杖的履行法式而言,恰是經由過程最高統治者——天子或權宦尤其是天子——的特別design,經由過程受杖人、監杖人、行杖人和傍觀人的各自行動的分歧展演,將廷杖履行場景直接“能指”的公然與暴力和直接“所指”的威望與次序停止了內涵的良性互動,從而完成強化皇權的登峰造極和保持社會品級次序之目標。
二、明代廷杖的詳細運轉
瞿同祖師長教師曾言:“研討法令自離不開條則的剖析,這是研討的依據。可是僅包養僅研討條則是不敷的,我們也應留意法令的實效題目。條則的規則是一回事,法令的實行又是一回事。”(17)盡管廷杖屬于明代的法外之刑,但僅僅對其法式停止論述尚很不敷,需求經由過程廷杖的詳細案例往透視其詳細運轉,深刻闡釋其實用主體、實用對象、實用類型、實用啟事及實用成果,為進一個步驟提醒其效能的二重面向奠基基本。
(一)實用概略
爬梳《明史》,明代廷杖的詳細情形年夜致如表1所示(18):
必需闡明的是,有明一代受杖人的總人數確定遠遠跨越表中統計數字,若有學者統計包養網:“明代先后在午門廷杖年夜臣500余次。”(21)只因史乘很多記錄只是枚舉受杖人的數字,而無姓名、官職、后續成果等詳細闡明,而表1所列均為可以從史猜中查出姓名及被杖啟事等詳細情形的部門職員。這般拔取樣本固然不敷周全,但也是不得已而為之,同時服從了論從史出準繩,亦能代表白代廷杖的全體運轉狀態。
由表1可知,廷杖自明太祖朱元璋以為刑部主事茹太素上書“陳時務累萬包養言,言多忤觸。帝怒,召太素面詰,杖于朝”(22)開端,到明世宗朱由檢將上書為言官討情包養網的“禮科給事中姜埰廷杖,下詔獄”(23)為止,除了建文、永樂、宣德、弘治四位天子未實行廷杖之罰外,其他朝代均不破例。只不外明初的太祖、仁宗、代宗及再次繼位的英宗只是偶然為之,所杖人數合計11人,僅占表中所列被杖總人數的0.045%和被杖總人次的0.042%;而成化至嘉靖年間則到達明朝廷杖官員人數的顛峰,尤其是世宗嘉靖一朝就到達117人和125人次,占表中所列被杖總人數的48.5%和被杖總人次的48.4%,真可謂將廷杖臣吏當成屢見不鮮了。隨后的隆慶到崇禎年間,所杖人數合計35人,占表中所列被杖總人數的14.5%和被杖總人次的15.9%,廷杖之罰跟著明王朝的興起亦浮現式微之勢。是以,總的來看,明朝廷杖的詳細實用浮現為三個階段:洪武至天順時代的萌芽及鼓起階段,成化至嘉靖的風行及濫用階段,隆慶至崇禎時代的衰敗及滅亡階段,此中明武宗正德帝和明世宗嘉靖帝在朝時代是廷杖實用的岑嶺期。
(二)實用主體
所謂廷杖的實用主體,是指詳細作出廷杖決議的主體。依據前述廷杖的界說,廷杖的實用主體顯然是王朝的最高統治者——天子。但實際design的完善并不克不及囊括實際的高度復雜性。正確地說,天子是廷杖實用主體的常態。如明代被廷杖的最高等第的官員——永嘉侯朱亮祖,即因其在駐地廣州“所為多犯警,且誣縣令道同致逝世”(24),就是朱元璋親身下詔將其鞭逝世于朝堂之上。明末尚不夠格的監生涂仲吉,膽敢上疏“明道周冤,獲咎杖遣”(25),亦是由崇禎帝詔令受杖的。
值得一提的是,廷杖的實用主體還有一種變異的形狀,意即實在質上是由權臣或權宦作出的。盡管這種廷杖的實用也情勢上走完了前述廷杖的決議法式,但倒是原由于權宦或權臣的懇求抑或運作而成。之所以這般,乃由於“不只明代君主視廷杖為立威寶貝,不願等閒廢棄,就是那些權閹權相為衝擊政敵、專擅朝政,也會經由過程矯詔或激憤皇上等措施,屢屢年夜興廷杖,使這種法外之刑簡直成為理直氣壯的不成文法”(26)。在權宦方面,正德初期的“二天子”劉瑾和天啟年間的“九千歲”魏忠賢就是典範代表。在二位權宦專擅朝政之時,多位朝吏直臣上疏彈劾而被廷杖貶官甚至斃命。如奏彈劉瑾的五官監侯楊源,遭劉瑾“先后兩次矯旨杖之,謫戍肅州。行河陽驛,以創卒”(27)。而彈劾魏忠賢的工部郎中萬燝,被魏忠賢“矯旨廷杖一百,斥為平易近。越四日即卒”(28)。在權臣方面,嘉靖後期的嚴嵩和萬歷初期的張居正這兩位內閣首輔最具代表性。如彈奏嚴嵩父子犯警行動的戶科都給事中厲汝進,被嚴嵩鼓動嘉靖命令“杖八十,謫云南典吏”(29)。上諫萬歷帝禁止張居正因父喪父(母)喪奪情的編修吳中行,被張居正激憤的萬歷帝“廷杖六十,幾逝世,驅出國都”(30)。由此看來,這些權宦權臣可以覆手云雨般地打壓政敵,儼然已將廷杖作為一種建立己身威望和穩固擅政權利的有用手腕。這般則這類變異的廷杖實用主體在有明一代亦不成小覷。
(三)實用對象
廷杖的實用對象是指廷杖之罰所指向的客體。直不雅點講,就是那些受杖的官員。此亦依據前包養網述廷杖的概念推理得出的天然結論。為了更為清楚地熟悉明代廷杖實用對象所浮現的特征,試看如下表2:
由表2可知,明代廷杖實用對象的官位等第觸及面相當普遍。如官居二品的都察院左都御史屠僑上疏論及丁汝夔獄,嘉靖帝大怒,將其“杖四十,降俸五等”(31)。僅居從九品的戶部司務何故尚因上疏欲救被坐牢的海瑞,就被激憤的嘉靖帝下詔“杖之百,錮詔獄,日夜搒訊”(32)。甚或尚不夠格的庶吉人汪應軫,亦因諫武宗結束南巡而“受杖,幾斃”(33)。這足以闡明無論是上至超品的列侯及三品以上的高官,仍是下到八九品的微員及不夠格的后備官員,均在廷杖實用對象的囊括之中。只不外對高官們的實用概率很低,如表2中的三品以上官員受杖的比例僅為5.81%,而七品官員的受杖比例則高達53.5%,次高比例的則是六品官員,占比為16.6%。表2浮現出的受杖人的特色是兩端小、中心年夜,意即四品以上的受杖官員和八品以下的受杖官員均略高于8%,而處于中上級仕宦的五、六、七品的受杖官員占比高達83.4%。由此可見,明代廷杖的實用對象重要是處于六、七品的初級仕宦。
再從廷杖實用對象的所屬部分來看,爬梳表2的258起廷杖案例,則是中心部分官員占盡對大都。如她這一生所有的幸福、歡笑、歡樂,似乎都只存在於這座豪宅里。她離開這里之後,幸福、歡笑和歡樂都與她隔絕了,再也找明朝兩次年夜範圍的所有人全體廷杖事務——諫武宗南巡和諫世宗爭年夜禮,被杖的百余人均屬京城中心的六部、都察院、五寺和翰林院的官員。此點不難懂得,究竟在阿誰信息暢通尚不發財的明代,住居京城的中心官員具有“近水樓臺先得月”之信息獲取方便的上風,從而實時上疏進諫就成為稀松平凡之事,隨之而來的激憤天子的機遇天然就多,終致被杖的概率激增就在料想之中。盡管這般,處所官員也不乏被杖的實例。如因撤防較早招致對蒙元作戰時年夜同兵敗的宣年夜總督翟鵬,就被嘉靖帝“下詔獄,杖之,坐永戍”(34)。而滋陽知縣成德也因彈劾內閣首輔溫體仁,被崇禎帝下詔“杖六十午門外,戍邊”(35)。
最后從受杖官員的職責范圍來看,表1統計的241人和258起廷杖案例中,科道官就有117人和127起,占比高達48.5%和49.2%。深探其因,緣于科道官屬于明朝監察體系的官員,重要由六科給事中和都察院御史組成。前者稱為諫官,后者稱為察官,主掌章奏天子不妥言行和糾彈官員犯警之事。加之這些科道官飽受“文尸諫”的儒家禮義思惟的陶冶,敢于婉言疏諫,不免奏彈中呈現言語過激出格之詞,從而激憤天子抑或獲咎權臣權宦,終極招致本身被杖概率年夜增。如官居從七品的給事中石星,上疏議陳時政并彈劾寺人擅權,被隆慶帝先后廷杖二次,“削籍回”(36)。而正七品御史吳裕中因上疏營救同寅熊廷弼,獲咎了權宦魏忠賢,被天啟帝“午門外杖之百,逝世”(37)。同時,這些科道官多為六、七品的初級官員,天子對其廷杖更無多年夜忌憚,這恰與前述六、七品官員受杖占比最高相契合。
(四)實用類型包養
廷杖的實用類型是指履行廷杖之罰的詳細品種。爬梳表1所列的258件廷杖案例,廷杖的實用年夜致可分為兩類:有斷定數量的廷杖和未斷定數量的廷杖。此中有斷定數量的廷杖實用類型如表3:
由表3可知,明代廷杖有斷定數量的廷杖實用品種包括七種,最輕的為杖二十,最重的為杖一百。這與《年夜明律》規則的杖刑差別較年夜,法定杖刑分為五等,杖六十至杖一百,以十為等差。相較而言,廷杖的刑等類型更為機動細致。詳析表3,杖六十以上人次計56人次,占所選樣本258總人次廷杖實用的21.7%。如山西布政司吏何麟被明武宗“廷杖六十,釋還”(38);年夜理寺卿廖莊被景泰帝“杖八十,謫定羌丞”(39);御史李若星被天啟帝“杖之百,戍廉州”(40);等等。而杖五十以下人次計26人次,占總人次的8.52%。如翰林檢查莊昶被成化帝“杖二十,謫桂陽州判官”(41);工科給事中陸粲和劉希簡被嘉靖帝“下詔獄,杖三十,釋還職”(42);兵部主事王守仁被劉瑾攛掇正德帝“廷杖四十,謫貴州龍場驛丞”(43);兵科給事中閻看云和李用敬被嘉靖帝“杖五十,斥為平易近”(44);等等。這闡明天子比擬偏向于對官員實行較重刑等的廷杖品種。
比擬具有斷定數量的廷杖包養實用類型而言,未斷定數量的廷杖實用的案例多少數字更年夜。究竟表3統計的有斷定數量的廷杖實用總計87人次,僅占樣本總人次的33.7%,其余約三分之二的廷杖案例均屬于未斷定數量的廷杖實用類型。如廣平府吏王允道被洪武帝“杖之,謫九溪衛經過的事況”(45);御史張泰被成化帝“廷杖幾斃,出督京畿黌舍”(46);御史王浚被正德帝“杖于闕下”(47);御史楊允繩被嘉靖帝“杖于廷,逝世獄中”(48);編修崔桐“諫武宗南巡”而“受杖奪俸”(49);禮部主事丁汝夔“諫嘉靖爭年夜禮”而“被杖,調吏部”(50);等等。這些史猜中的“杖之”“廷杖”“杖”“受杖”“被杖”等,均系遭遇廷杖之意,只不外囿于史料記錄的限制,未記載正確數量罷了。若細心推究,則極能夠為前述有斷定數量廷杖實用的品種之一。
此外,還有一人屢次受杖的實例。在表1所列的258起廷杖案例中,有15人受杖2次,1人受杖3次。如刑部主事葉應驄先是因“諫武宗南巡”被“杖三十”;后又“諫嘉靖爭年夜禮”被“再坐牢廷杖,謫戍遼東”。(51)而御史郭宗皋先因勸諫嘉靖上朝理政被“下詔獄,杖四十”;后升任宣年夜總督又因年夜同兵敗被嘉靖帝“杖一百,戍陜西靖虜衛”。(52)最典範的廷杖案例是三次被杖包養的南京御史蔣欽。蔣欽先是上奏請留劉健、謝遷于朝中任職,被正德帝“逮下詔獄,廷杖為平易近”;三日后又零丁上疏彈劾權宦劉瑾,被“再杖三十,系獄”;三日后在獄中再次上疏誅殺劉瑾,被“復杖三十。杖后三日,卒于獄”(53),成為廷杖史上的盡唱。這同時闡明明代廷杖對一人實用的次數并無明白限制。
(五)實用來由
所謂廷杖的實用來由即行動人因犯何錯而受杖。盡管廷杖之罰頗為殘暴,且又有被濫用的能夠,但卻不克不及以偏概全地以為廷杖皆系隨便而為。爬包養梳表1所列的258起廷杖實例之受杖緣由,年夜致可分為如下幾類:
一是合法性來由。如永嘉侯朱亮祖被洪武帝杖逝世的緣由是其“所為多犯警,番遇知縣道同以聞。亮祖誣奏同,同逝世”(54);薊州巡撫硃方被杖逝世的緣由是“以撤防早”,宣年夜總督郭宗皋、年夜同巡撫陳燿被杖一百和杖逝世的來由是“以寇進年夜同”。(55)客不雅地講,這幾段史料所觸及的廷杖實用來由皆具合法性,究竟橫行處所和招致軍事掉利能夠觸及重罪,予以廷杖無論是施杖方、受杖方和傍觀者均較為承認。
二是爭議性來由。如明朝影響最年夜的兩次年夜範圍廷杖官員案件——諫武宗南巡和諫嘉靖爭年夜禮。在施杖方的天子看來,武宗南巡可以體察平易近情并且更為有用地監視處所仕宦犯警行動,世宗愛崇生父為皇考本為人情世故;但在受杖方看來,武宗南巡勞平易近傷財,世宗將明孝宗尊為皇伯父更是不孝違禮之舉。這般爭論不下,招致君臣之間勢同水火,終極招致惡性廷杖案件的迸發:“正德十四年,以諫止南巡,廷杖舒芬、黃鞏等百四十六人,逝世者十一人。嘉靖三年,群臣爭年夜禮,廷杖豐熙等百三十四人,逝世者十六人。”(56)私認為,此類廷杖實用來由具有“公說私有理,婆說婆有理”之特征,一方占據道理窪地,一方保持禮不成廢,盡管前者臣子一方獲勝,后者嘉靖天子完勝,但兩次廷杖實用的來由卻頗有爭議。
三是私利性來由。如正德元年(1506),年夜學士劉健、謝遷被劉瑾排斥往位,給事中呂翀、艾洪、戴銑及御史薄彥徽均上疏懇求留任劉健、謝遷,并彈劾中官高鳳等的秉公枉法行動,“瑾等年夜怒,矯旨逮銑、彥徽等,下詔獄鞫治,并蒨、翀、洪俱廷杖削籍”包養網(57)。無獨佔偶,嘉靖年間,戶科給事中厲汝進、查秉彝、徐養正、劉起宗與劉祿結合上疏彈劾嚴世藩侍父竊權、貪賄成性,嚴嵩想法激憤天子下詔:“命廷杖汝進八十,余六十,并謫云南、廣西典史。”(58)這兩段史猜中的諸位官員的被杖來由均緣于權宦劉瑾和權臣嚴嵩出于一己私利對政敵的衝擊報復,屬于宦海政治斗爭的衍生品,毫無合法性可言。當然受杖方上疏進諫的動身點是忠君利平易近的私心,慘遭打壓闡明廷杖已成為官員之間斗爭的東西。
四包養是隨便性來由。如南京御史李珊上疏請求天子恤平易近賑荒,成化帝“摘其疏中訛字,令錦衣衛詣南京午門前,杖二十”(59)。而中書舍人徐應豐被杖殺的緣由居然是“以誤寫科書譖于帝”(60)。“摘其疏中訛字”和“誤寫科書”作為兩位官員被杖的來由實有“雞蛋里挑骨頭”之意,廷杖實用的隨便性由此可見一斑。
(六)實用成果
廷杖的實用成果是指廷杖的后續處理,意即受杖人的杖后往向。剖析總結表1中的明代廷杖案例,其實用成果可分三類:杖逝世、杖后復職和杖后并罰。
一是杖逝世。此為廷杖實用成果最重的一類,包含兩種情況:就地杖逝世與杖后不治。前者如太仆卿楊最上疏嘉靖勿服丹藥,被“下詔獄重杖之,杖未畢而逝世”(61);后者如御包養史涂楨因據法治鹽獲咎劉瑾,被“杖三十,論戍肅州。創重竟逝世獄中”(62)。在表1所列的241位受杖人中,54人被杖逝世,占比達21.5%。此中盡年夜大都杖逝世案例產生在明武宗繼位之后,明太祖至明孝宗近140年間僅有3人被杖逝世。其因在于權宦劉瑾始創的往衣受杖,即之前“凡廷杖者不往衣,用厚綿底衣,重氈迭帊,示辱罷了,然猶臥床數月,而后得愈。正德初年,逆瑾用事,惡廷臣,始往衣,遂有杖逝世者”(63)。
二是杖后復職。這是廷杖實用成果最輕的一類。如郎中劉年夜夏依法懲辦天包養網子侍寵,被成化帝“杖責三十,開釋復職”(64);巡按御史鄭本公上疏與嘉靖帝“爭年夜禮”,被“系獄,廷杖還職”。(65)總體而言,此類廷杖實用成果少少,在表1所列的258起廷杖案例中,僅有5件。緣由能夠在于這種廷杖實用成果尚缺乏以到達天子心坎欲求的懲辦後果。
三是杖后并罰。這是廷杖實用成果的常態,且并罰品種單一。爬梳表1的258起廷杖實例,杖后并罰重要有如下幾類:
1.杖后奪俸、降俸。如編修崔桐因諫武宗南巡而“受杖,奪俸”(66);刑部侍郎彭黯因未實時上奏丁汝夔獄,被嘉靖帝“杖四十,降俸五等”(67)。客不雅而言,這是杖后并罰最輕的一類,受杖人職務未受影響,只是削減經濟支出罷了。若罰俸時光雷同,奪俸比降俸更重,因奪俸即停俸。
2.杖后謫官、謫戍、放逐。例如太常少卿沈政疏請成化帝斂全國貨財充內府,被“杖之,謫廣西慶遠通判”(68);禮部郎中姜龍諫武宗南巡,被“杖幾逝世,出為建寧同知”(69);御史曹逵因彈劾太監汪,被“杖闕下,鐫品級,調外”(70);修撰文震孟因上疏獲咎魏忠賢,被“杖八十,貶秩調外”(71)。這幾段史猜中的“謫”“出”“鐫品級”“貶秩”均為升級調任——謫官之意。又如文淵閣年夜學士陳循因支撐景泰帝,被復位后的英宗“杖百,戍鐵嶺衛”(72);御史余翱上諫嘉靖爭年夜禮,“被杖戍邊”(73);編修黃道周被崇禎帝以為與解學龍結黨,被“杖八十,永戍廣西”(74);翰林學士豐熙上疏爭年夜禮,被嘉靖帝“杖之闕廷,譴戍福建鎮海衛”(75)。這幾段資料中的“戍”“戍邊”“永戍”“譴戍”均為升級調任邊衛——謫戍之意。杖后謫官和杖后謫戍長短經常見的兩種杖后并罰情勢。二者均為升級調任,只不外杖后謫戍的調任地址屬于明朝邊衛之地,周遭的狀況前提更為惡劣罷了。以此而言,杖后謫戍的處分重于杖后謫官。
值得特殊一提的是杖后放逐。如廣平府吏王允道因奏請建立磁州冶鐵治理部分,被朱元璋“杖之,流嶺南”(76)。這是杖后并罰最重的一種。由於流刑是《年夜明律》規則的僅次于逝世刑的法定科罰,杖后放逐相當于將廷杖之法外刑與流刑合二為一,使受杖官員不只官員成分被褫奪,並且成了朝廷重犯,這般重罰實在令人唏噓。
3.杖后撤職、除名、削籍。這三類實用成果亦是杖后并罰的罕見樣態。如河南巡撫胡瓚宗遭人讒諂,被嘉靖帝“杖四十,撤職”(77);年夜理卿沈良才因上疏救丁汝夔獲咎嚴嵩,被“杖四十,落職”(78)。此處的“落職”即“撤職”,均為被撤銷職務之“算了,就看你了,反正我也幫不了我媽。”裴母難過的說道。意,意即杖后撤職。又如南京御史王弘上疏免職權宦劉瑾,被“矯旨杖三十,除名”(79);給事中王德完上疏立太子惹怒神宗,被“廷杖百,除其名”(80);御史硃制上疏不成免命婦朝賀禮節,被嘉靖帝“杖八十,除名為平易近”(81)。這三位官員便是被杖后除名。再如刑科給事中呂包養翀因奏請留任年夜學士劉健、謝遷,被正德帝“廷杖,削籍”(82);戶科左給事中孟養浩上疏救李獻可,被萬歷帝“杖之百,削籍為平易近,永不敘用”(83)。此二位官員是被杖后削籍。杖后除名和杖后削籍均包括革往現有官職之罰,分歧之處在于《年夜明律》規則除名可以再敘,削籍則是除往官籍永不敘用,而杖后撤職則是可以隨時升引。由此可見,杖后削籍、杖后除名、杖后撤職之處分是漸趨加重的。
需求闡明的是,表1還呈現了不少“杖后斥為平易近”的廷杖案例。如御史王良臣因上疏救陸昆,被正德帝“杖三十,斥為平易近”(84);禮科給事中顧存仁上疏惹惱嘉靖帝,被“廷杖六十,編氓口外”(85);工部郎中萬燝因彈劾媽媽聽到裴家居然是文人、農民、實業家中地位最低的商人世家,頓時激動起來,又舉起了反對的大旗,但爸爸接下來的話,魏忠賢,被“矯旨杖一百,斥為平易近”(86)。“編氓口外”也是“斥為平易近”之意,不外附加了地址罷了。竊認為,這幾段史猜中的“杖后斥為平易近”應為杖后削籍,這與高低文的語境及天子重懲逆鱗之臣的本意相契合。
4.杖后坐牢。如禮科給事中沈束上疏獲咎嚴嵩,被“杖于廷,仍錮詔獄”(87);兵部員外郎楊繼盛上疏彈劾嚴嵩十年夜罪行,被嘉靖帝“杖之百,令刑部科罪”(88);內官寺人李芳效忠言惹怒穆宗,被“杖八十,下刑部禁錮”(89)。客不雅而言,杖后坐牢本應只是一個過渡階段,過段時光再行前幾種并罰——尤其是謫官以上之罰即可,但實行中卻更為復雜。前述史猜中的沈束竟被關押長達十六年之久,到穆宗繼位剛剛獲釋;楊繼盛在逃三年后被處決;李芳則二年后被罰充南京凈軍。由此可見,杖后坐牢的后續處分往往很重。
三、明代廷杖的雙重效能
馬克思曾言:“獨裁軌制必定具有人性,并且是和人道是不相容的”(90)包養網,其所彰顯出的“想通了這一點,回歸了初衷,藍雨華的心很快就穩定了下來,不再多愁善感,也不再忐忑不安。獨一準繩就是鄙棄人類,使人不成其為人”(91)。廷杖就是明朝封建獨裁的典範代表軌制之一。廷杖之所以作為法外之刑的臉孔呈現,乃由於法令一經制訂就具有廣泛實用性,會對天子的為所欲為發生必定的制約性。對那些動輒進諫惹怒天子者與逝世守禮法執拗保持分歧政見者,又未違背響應律典規則,作為最高統治者的天子不情願受制于人——尤其是不甘于受文官團體的肆意擺布,廷杖因其利于天子廉價行事就開端慢慢走向汗青舞臺,漸次成為與文官團體爭取話語權的一種以暴力情勢處理君臣題目的主要手腕。作為一種公然處分,明代廷杖不只浮現出天子為保持本身包養最高威望所采用的權利把持技巧,還折射出士臣為尋求精力升華而應用的個別保存技巧。對于施杖方的天子來說,他既不克不及分開士人的輔助單獨管理國度,又煩惱權利過年夜的士臣不受把握,故不得不采用廷杖這一法外嚴刑,“期使士人震懾于王室積威之下,使其只能為吾用而缺乏為吾患”(92)。對于受杖方的士臣來講,由于自幼飽受儒家思惟陶冶,以激烈的義務任包養網務感往探尋“深信善學,守逝世善道”(93)之人生永恒價值。這般君臣沖突則在所不免,也為廷杖實用供給了遼闊的空間。明代廷杖就展示出分歧面向的背反效能。
(一)意向效能
所謂意向效能是指施杖者積極尋求的效能。作為施杖者的天子,保持皇權的登峰造極和自家統治的久長連綿是第一要務。廷杖士臣目標也是保護天子威望和品級次序,由於這是封建王朝得以延續的基石。是故天子實行廷杖的意向效能如下:
其一是處分效能。無須諱言,處分效能是任何一種科罰的直接指向,目標是經由過程對違規出錯者施以身材、財富及標準權力的褫奪或限制從而完成被損壞的社會次序盡快恢復。廷杖盡管屬于明代的法外之刑,仍然也不破例,只不外廷杖的處分對象是當朝士臣,這般則其處分效能就不只僅是身材上的傷痛甚至斃命,對于崇信“儒有可親而不成劫也,可近而不成迫也,可殺而不成辱也”(94)的士人仕宦而言,更有一種精力上的摧折恥辱性質。明代廷杖典禮的公然履行比普通的杖刑處分力度更強且更為嚴格。試看明代影響最年夜的兩起官員所有人全體被廷杖的案例:
正德十四年,以諫止南巡,廷杖舒芬、黃鞏等百四十六人,逝世者十一人。嘉靖三年,群臣爭年夜禮,廷杖豐熙等百三十四人,逝世者十六人。中年刑法益峻,雖年夜臣難免笞辱。(95)
此段史猜中,前者被稱為“諫南巡”事務,后者被稱為“爭年夜禮”事務。二者的配合特色均為天子與文官群體的直接抗衡,只不外前者還有些請求明武宗暴政愛平易近的合法性,后者則純系有關國度平易近生的禮節之爭。盡管兩起事務中,年夜臣們都支出了百余人被杖且十余人被杖逝世的沉重價格,但成果卻年夜相徑庭:前者以年夜臣們獲得成功——明武宗撤消南巡而了結,后者則以嘉靖帝的完勝而停止。無論成果若何,這兩次年夜臣們所有人全體受杖的處分效包養網能卻獲得了極盡描摹的展示:動輒就是大張旗鼓的百余官員光腚受杖,將其小我隱私裸露于稠人廣眾的眾目睽睽之下,撲滅的不只是臣吏的性命或肉身,並且對其心思上的損害能夠愈甚,目標就是欲摧毀士臣的人格莊嚴,從而經由過程廷杖將他們規訓為百依百順的奴仆。此外,我們也可以經由過程廷杖的幸存者所遭遇的苦楚來佐證其處分的嚴格性。如因彈劾張居正奪情而被廷杖的進士鄒元標,則“每與天陰,骨間則隱約作痛,以故暮年不克不及作深揖”(96)。無怪乎明末清初的年夜思惟家王夫之收回“廷杖之辱,號呼市朝,非徒三代以下暴政沿襲,為人君者毀裂綱常之年夜惡而其臣惜一逝世以俯變,或且以自旌奸佞,改日復列清班為冠冕之坐者,亦惡得而謝其咎與”(97)的慨嘆!
其二是威懾效能。假如闡明代廷杖之罰對受杖者自己重要展現了處分效能的話,則對傍觀者所彰顯的重要是威懾效能。究竟受杖者在明代除了幾回年夜範圍所有人全體行杖外,多為一人或幾人;而傍觀者則除了當庭杖責年夜臣只要朝臣百官之外,其余的公然行杖必定有不少圍不雅大眾。總之,傍觀者比受杖群體人數更多,更能傳遞最高統治者經由過程廷杖所要展現的心坎欲求。私認為,這種心思欲求是經由過程廷杖的威懾效能獲得開釋的。誠如此言:大都天子“不信任回祁州下一個?路還長,一個孩子不可能一個人去。”他試圖說服他的母親。有奸臣,他只需求幫兇,把握幫兇的措施就是讓他們永遠在意外天威之下小心翼翼地為本身效命。如許,他就不克不及僅僅用逝世來要挾士年夜夫的生命,更要用辱來摧折士年夜夫的人格;他不克不及讓士年夜夫壯烈地逝世于法場,即便讓他們像牲口一樣被屠割,也會惹起不雅眾的同情,而他需求的舞臺後果是嚇破一切不雅眾的膽,嚇得他們掉往思想才能,嚇得他們亂說八道,嚇得他們情願做狗”(98)。此包養網論可謂提綱契領。這也恰是明朝天子熱衷于廷杖朝臣并樂于公然施罰的內涵念頭。又如產生在萬歷初年的諫止張居正父(母)喪奪情事務,被廷杖的編修吳中行與檢查趙用賢之慘狀就折射出廷杖的激烈的威懾效能。即“中行受杖畢,校尉以布曳出長安門,舁以板扉,本日驅出國都。中行氣味已盡,中書舍人秦柱挾衣至,投藥一匕,乃蘇。輿醫南回,刮往腐數十臠。年夜者盈掌,深至寸,一肢遂空”(99);而趙用賢“與中行同杖除名。用賢體素肥,肉潰洛如掌,其妻臘而躲之”(100)。無論是吳中行被杖后的下肢變空,仍是趙用賢之妻將其腐肉做成臘肉加入我的最愛,均表白廷杖處分殘暴性的面向。這對廷杖的傍觀者——無論是坐鎮官員仍是圍不雅大眾所惹起的視覺後果和聽覺效應恰是其威懾效能的有用輻射,從而確保天子的最高威望。
其三是教化效能。經由過程廷杖的公然處分和殘暴履行場景,震動傍觀者那根敏感的神經,讓其無以名狀地發生一種油但是生的膽怯心思——官員們不敢違規犯上而大眾不敢以身試法的一種自願尊禮遵法心思,從而才會在日常任務與生涯的實行中不竭規范本身的行動使之合適響應的禮制請求。廷杖的教化效能相當于一次隱形的普法宣揚,讓官員大眾在耳聞目濡中感觸感染到皇權的威嚴,從而“潤物細無聲”地完成廷杖所指向的保護天子威望及社會品級次序之目標。
(二)不測效能
所謂廷杖的不測效能是指出乎施杖者料想之外而開釋的效能。前文已述明朝廷杖的實用具有必定的私利性和隨便性,多為天子“與臣下爭意氣,不與臣下爭長短”(101)。進言之,明代廷杖處分多為天子的一時泄憤,是一個“在發泄本身不滿情感的同時,保護天子登峰造極的位置”(102)的處分之舉。這就不免招致廷杖背反效能的呈現:
第一,鼓勵臣節效能。任何事物都是一分為二的,盡管廷杖的公然性與嚴格性充足展現了其處分效能,但同時也激起了一大量士臣不畏被杖、捨身殉難的接連疏諫。這種鼓勵臣節的效能生怕是令施杖者——天子始料未及的。前段的“諫南巡”和“爭年夜禮包養網”兩事務的所有人全體進諫,進諫年夜臣年夜有不達目標誓不罷休的勢頭,早已將小我存亡置之度外,就是士人精力被鼓勵的最好證實。又如明武宗朝的南京御史蔣欽,接連三次上書彈劾太監劉瑾擅權干政,三次遭遇廷杖之苦,卻仍然在第三次上書中收回擲地有聲之語:“臣逝世何足惜,但陛下覆國喪家之禍起于朝夕,是年夜惋惜也。陛下誠殺謹梟之午門,使全國知臣欽有敢諫之直,陛下有誅賊之名。陛下不殺此賊,領先殺臣,先向他們暗示要解除婚約。青鳥使得與龍蓬、比干同游地下,臣誠不愿與此賊并生。”(103)蔣欽忠君切諫、舍生取義的諍臣抽像呼之欲出,但也未能防止蔣欽慘逝世獄中的悲壯。再如嘉靖年間的兵部武選司楊繼盛也是“明知山有虎,傾向虎山行”,因上疏彈劾首輔嚴嵩十罪五奸,被廷杖一百且關進詔獄,“及進獄,創甚。夜半而蘇,碎瓷碗,手割腐肉。肉盡,筋掛膜,復手截往。獄卒執燈欲墜,繼盛情氣自若”(104),三年后終被正法,年僅四十歲。然則值得詰問的是,是什么付與這些士人臣子這般堅不成摧的意志和氣力?竊認為重要有如下兩個來由:
一是社會言論的同情與嘉獎。從以上數段廷杖的史料記錄可以看出,受杖者的言行并非惡性難改,多為規諫天子止惡從善及遵守禮法或許彈劾權宦干政以防誤國的奸臣之舉,而天子或權宦多為出于泄憤,但卻采用殘暴的廷杖之罰予以看待,且用公然處分從身心兩個向度往摧辱士臣。這就不免會使傍觀的大眾甚至于部門仕宦“賜與受危害者的表揚有其不服常的吸引氣力”(105)。不惟這般,受杖者還遭到士人群體的同情及嘉獎:“雖見辱朝廷,而朝紳視之,有若屍解”(106)之感;且坦陳“近代建言獲咎之臣,往往賜杖,年夜臣赤身受累,不認為辱,而全國以其抗疏成名,羨之若屍解,是前人之所謂辱,乃今之所榮也”(107)。而士臣門深入認同這種社會言論的承認,才會不懼廷杖典禮之辱,反而越打越諫、越諫越勇包養地置身家生命于掉臂。由於士臣們曾經清楚地熟悉到:“只需有理和保持,即便支出沉重的價格,在汗青上留下了濃墨重彩的一筆也很值得。”(108)
二是尋求性命最終意義的完成。中國現代的士人以儒家所提倡的“修身齊家治國平全國”為人心理想的至上尋求,盡管能夠由于才能有別和職位高下而對此人心理想的完成水平分歧,但卻不會影響士人努力于小我人格的完美并盡能夠發揮本身的政治理想,以之作為其人生尋求的最終意義。廷杖作為一種集身材逝世傷與人格摧辱于一體的處分方法,它在使受杖者身心遭遇嚴格衝擊的同時,也讓士人看到了一股堅不成摧的氣力,為受杖者供給了一個完美人格和心靈淳華的特定場域,激起了受杖者及部門傍觀者尋求性命最終意義的激烈嬗變。恰是由于這種性命最終意義的鼓勵效能,果斷支持著士臣們以這種特別的方法往不竭尋求本身的人心理想,并在某種水平上也彰明顯社會公理。
第二,逃難掉節效能。遺憾的是,明代廷杖的威懾及教化效能也發生了不小的反作用。眾所周知,人是趨利避害的高等植物,即便是飽讀詩書的士人臣僚也非生涯在真空之中。我們不消除前述廷杖在處分效能的反向安慰下發生的鼓勵臣節之異變效能,但廷杖之罰確切展演了摧殘臣吏肉體、摧辱士人莊嚴的雙重面向,終致很多年夜臣“蓄縮茍且,擇便國安,輒自為是。頃者士氣日就茅蘼,人心日見頹廢,毋論烈麻詔事不敢為,即伏閣犯顏亦云希現,不肖者樂為阿比,而賢者并習于斂躲”(109)之士氣低迷、言路遭塞的惡劣局勢。筆者認為,此系輕者,但也招致“中外莫敢言事者數年”(110)的朝堂齊喑局勢。中者則是“豪杰所以興山林之思,而變故軍仗節之地”(111),意即一些士人闊別朝政,隱居保身,從而致使大批治國人才的流掉。重者則更是衍生一股腐化的士林精力,以“識時務者為俊杰”的俗氣利己主義為人生尋求,他們“從朝廷到處所,人數不計其數。不少是甲榜出生,遭到傑出的教導,但心黑皮厚,恬不知恥,成為一代巨猾魏忠賢的干兒干孫”(112),崔呈秀、魏良卿、魏廣徵就是此中的典範代表。再如明末李自成農人起義兵進主北京紫禁城后,兩天之內“時進朝者三千余人”(113)。此中不乏六部高官,甚至那時名震朝野的年夜學士陳演、魏藻德、李建泰等也匆忙投進年夜順政權的懷抱。形成士人精力這般腐化,與二百余年來朱明天子對廷杖的鐘愛不有關系,終極招致了全體士林精力的腐化,同時搖動了明朝皇權統治的基礎。這能夠也是明朝天子在鼎力實行廷杖之罰時始料未及的。
深探其因,實施廷杖可以一時使皇權獲得重塑與加大力度,但若將其放在汗青成長的長河中審閱,尤其從保護國度好包養網處的層面來看,卻遺毒甚烈。明朝在前述“諫南巡”“爭年夜禮”“爭國本”等所有人全體廷杖年夜臣事務產生之后,君臣之間同床異夢、離心離德偏向日益嚴重,招致很多仕宦“以冷漠的和不敷關懷的立場從事他們的個人工作”(114),不再以忠君報國為要務而是以追求私利為己任了。這本質上是施杖者泄憤維權和傍觀者逃難掉節效能所致的負面效應,是士臣們對廷杖之刑的消極抵抗,它“既象征著皇權的極端收縮,也象征了極權的無法”(115)。對此,天子們也有所洞察,“諫南巡”的施杖者明武宗就曾公然責備年夜臣:“全國事豈皆內官所壞,朝臣好事者十包養常六七,師長教師輩亦自知之。”(116)崇禎帝也曾執政堂上年夜發怨言:“文武各官朕未嘗不信譽,誰肯打起精力實心幹事?只是一味朦狥諉飾。”(117)二位天子的可悲之處在于,只知指出臣下的缺乏,卻不知反思廠衛及廷杖等管理方法所帶來的惡果。由此可見,皇權曾經無法經由過程正常的法令道路予以保持,只要經由過程廠衛間諜履行血腥的廷杖停止高壓可怕式統治,什么君道臣節均被拋在腦后,君臣之間的信賴已降至汗青的谷底。這般政治生態久而久之,明朝豈有不亡之理?
有學者曾言:“固然法史學應該以史料為基本,可是沒無方法與實際的自發和立異,法史學的說明效能和古代意義,很難主動浮現。”(118)本文的研討就是此論的果斷實行。筆者采用實證的研討方式,在解析了明代廷杖的法式表達的基本上,將《明史》所載的258件廷杖案例悉數列出,從實用概略、實用主體、實用對象、實用來由、實用類型、實用成果等六個方面深刻細致地說明了廷杖的詳細運轉情狀,展現了廷杖在全部明朝的實用系統一個倒“V”字的變遷曲線,即洪武年間的鼓起—正德嘉靖年間的飛騰—天啟崇禎年間的衰頹,最后提醒了明代廷杖的雙重效能——意向效能和不測效能以及不測效能所發生的深入社會緣由。尤其是明代廷杖的不測效能——鼓勵臣節和逃難掉節的二律背反,實在令明代最高統治者年夜掉所看。究實在質,廷杖只是明代帝王處分臣僚的一種權利把持情勢,是其保護本身威望和王朝長治久安的一種統治東西罷了。即使這般,帝王若能采取適當的方法保護本身威望,臣吏如能應用恰當的疏諫戰略,才幹構成一個較為幻想的吏治形式。
①曹國慶:《中國現代的廷杖》,《文史常識》1992年第12期。
②沈家本著,鄧經元、駢宇騫點校:《歷代刑法考》,北京:中華書局,1985年,第374頁。
③沈家本著,鄧經元、駢宇騫點校:《歷代刑法考》,第374頁。
④在中國知網上,以“廷杖”為主題詞搜刮,可以搜刮到論文100篇,論文標題含有“廷杖”的41篇;加上“明代”停止高等搜刮,可以搜到論文30篇。最后拜訪每日天期:2023年5月5日。
⑤如楊希義:《廷杖開創于朱元璋?》,《東北師范年夜學學報(人文社會迷信版)》1981年第5期;朱子彥:《明代的廷杖制》,《汗青講授題目》1987年第2期;曹國慶:《明代的廷杖》,《史學集刊》1990年第5期;等等。
⑥如丁國祥:《廷杖下的明代士林精力走向》,《姑蘇年夜學學報(哲學社會迷信版)》2013年第6期;彭勇、黃謀軍:《軌制表裡:明代廷杖的軌制屬性探析》,《中州學刊》2019年第1期;徐春燕:《明代廷杖探析》,《遼寧年夜學學報(哲學社會迷信版)》2010年第3期;等等。
⑦如張曉雷:《明代廷杖及其社會反映》,長春:西南師范年夜學碩士學位論文,2010年;張靖胤:《明代廷杖探析》,西安:東南年夜學碩士學位論文,2014年;吳樹旺:《明代廷杖與文官政治研討》,沈陽:遼寧年夜學碩士學位論文,2022年;等等。
⑧徐春燕:《從廷杖看明代的君臣沖突》,《華夏文明研討》2013年第4期。
⑨張廷玉等:《明史》卷九五《刑法志三》,北京:中華書局,1974年,第2329頁。
⑩李清:《三垣筆記》,北京:中華書局,1982年,第20頁。
(11)沈家本:《歷代刑法考》(上),北京:商務印書館,2011年,第962頁。
(12)查嗣瑮:《查浦輯聞》(上),上海:上海古籍出書社,2012年,第155頁。
(13)朱國楨:《涌幢小品》,上海:上海古籍出書社,2012年,第223頁。
(14)朱國楨:《涌幢小品》,第339頁。
(15)姜埰:《姜貞毅師長教師自著年譜》,《北京藏書樓躲珍今年譜叢刊》(第63冊),北京:北京藏書樓出書社,1999年,第720頁。
(16)張廷玉等:《明史》卷九五《刑法志三》,第2330頁。
(17)瞿同祖:《中法律王法公法律與中國社會》,北京:商務印書館,2017年,導論第viii頁。
(18)此表依據張廷玉等《明史》錢建文制作的電子版搜刮校訂所得。
(19)此中兩次受杖的馬理、舒芬、葉應驄和陶滋第一次受杖是因“諫明武宗南巡”,第二次受杖則因“諫明世宗爭年夜禮”。
(20)此中15人2次受杖,1人3次受杖,故總計受杖為258人次。
(21)談靜:《明朝廷杖軌制淺析》,西安:東南年夜學碩士學位論文,2015年,第9頁。
(22)張廷玉等:《明史》卷一三九《茹太素傳》,第3138頁。
(23)張廷玉等:《明史》卷三○八《周延儒傳》,第7929頁。
(24)張廷玉等:《明史》卷一三二《朱亮家傳》,第3860頁。
(25)張廷玉等:《明史》卷二五五《劉宗周傳》,第6591頁。
(26)李紹強:《明代的廷杖與諫諍》,《臨沂師專學報》1993年第2期。
(27)張廷玉等:《明史》卷一六二《楊源傳》,第4418頁。
(28)張廷玉等:《明史》卷二四五《萬燝傳》,第6368頁。
(29)張廷玉等:《明史》卷二一○《厲汝進傳》,第5555頁。
(30)張廷玉等:《明史》卷二二九《吳中行傳》,第5999頁。
(31)張廷玉等:《明史》卷二○二《丁汝夔傳》,第5392頁。
(32)張廷玉等:《明史》卷二二六《海瑞傳》,第5931頁。
(33)張廷玉等:《明史》卷二○八《汪應軫傳》,第5487頁。
(34)張廷玉等:《明史》卷二○四《翟鵬傳》,第5383頁。
(35)張廷玉等:《明史》卷二六六《成德傳》,第6868頁。
(36)張廷玉等:《明史》卷三○五《李芳傳》,第7800頁。
(37)張廷玉等:《明史》卷三○六《克新傳》,第7859頁。
(38)張廷玉等:《明史》卷二九七《何麟傳》,第7606頁。
(39)張廷玉等:《明史》卷一六二《廖莊傳》,第4414頁。
(40)張廷玉等:《明史》卷二四八《李若星傳》,第6421頁。
(41)張廷玉等:《明史》卷一七九《莊昶傳》,第4754頁。
(42)張廷玉等:《明史》卷二○六《陸粲傳》,第5449頁。
(43)張廷玉等:《明史》卷一九五《王守仁傳》,第5160頁。
(44)張廷玉等:《明史》卷二○五《張經傳》,第5408頁。
(45)張廷玉等:《明史》卷二《太祖本紀》,第40頁。
(46)張廷玉等:《明史》卷一八六《張泰傳》,第4940頁。
(47)張廷玉等:《明史》卷十四《憲宗本紀二》,第175頁。
(48)張廷玉等:《明史》卷二○九《楊允繩傳》,第5544頁。
(49)張廷玉等:《明史》卷一七九《崔桐傳》,第4762頁。
(50)張廷玉等:《明史》卷二○九《丁汝夔傳》,第5389頁。
(包養51)張廷玉等:《明史》卷二一六《葉應驄傳》,第5443頁。
(52)張廷玉等:《明史》卷二○○《郭宗皋傳》,第5298-5299頁。
(53)張廷玉等:《明史》卷一八八《蔣欽傳》,第4982-4983頁。
(54)張廷玉等:《明史》卷一三二《朱亮家傳》,第3860頁。
(55)張廷玉等:《明史》卷九五《刑法志三》,第2330頁。
(56)張廷玉等:《明史》卷九五《刑法志三》,第2330頁。
(57)張廷玉等:《明史》卷一八八《劉蒨傳》,第4973頁。
(58)張廷玉等:《明史》卷二百十《厲汝進傳》,第5555頁。
(59)張廷玉等:《明史》卷九五《刑法志三》,第2331-2332頁。
(60)張廷玉等:《明史》卷二一○《徐學詩傳》,第5554頁。
(61)張廷玉等:《明史》卷二○九《楊最傳》,第5516頁。
(62)張廷玉等:《明史》卷一八八《涂楨傳》,第4985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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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張廷玉等:《明史》卷一八二《劉年夜夏傳》,第4844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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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張廷玉等:《明史》卷一七九《崔桐傳》,第4762頁。
(67)張廷玉等:《明史》卷二○四《丁汝夔傳》,第5392包養頁。
(68)張廷玉等:《明史》卷三○七《沈政傳》,第7883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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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張廷玉等:《明史》卷一九二《余翱傳》,第5098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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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6)張廷玉等:《明史》卷二《太祖本紀》,第40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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