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駱揚】試論年齡筆法及其聊包養歷史書寫中的客觀性

試論年齡筆法及其歷史書寫中的客觀性

作者:駱揚(陜西師范年夜學歷史文明學院)

來源:《北京師范年夜學學報:社會科學版》2020年第2期

內容撮要:傳統的觀點認為年齡筆法是孔子設立褒貶的標準,是一種歷史書寫主觀意識的體現。但是《年齡》的書寫中本就包括了兩個層面:一是反應客觀歷史的,即曾經發生過的史事;二是反應主觀意識的,即書寫者的主觀判斷。歷史文本是主體(書寫者)與所記錄客觀對象(史事)結合的產物,這兩者之間存在著一種張力。《年齡》對史事的記錄是經過判斷的結果。而史官(孔子)的判斷又分為兩個層次:一是對史實的認定,即客觀史事起首要經過史官主觀的剖析與決斷,是書寫者所認定的客觀真實,但其認定的事實受禮法包養留言板傳統的影響,要懂得他們對客觀真實的認識不應超出那個時代的意義體系;二是史官的書寫規則,即把經過剖析認定的事實用合適的語言表達出來。而這也在長期的歷史傳統中客體化為年包養網VIP齡筆法,是那個時代歷史觀念的一種客觀體現,在史官傳統及主體間的彼此認同中不斷得以固化和加強,是歷史真實賴以存在的條件。在《年齡》的書寫中,史官并非不重視歷史記錄的客觀真實性,但他們試圖通過凸顯本身主體性的方法更好地展現心中的歷史之真。這種主觀意識來源并受限于客觀存在的歷史傳統,其背后體現了時代的客觀公道性。所以,年齡筆法是一種書寫客觀歷史之真的特別總結。

 

關鍵詞:《年齡》/年齡筆法/歷史書寫/客包養合約觀性

 

基金項目:國家社會科學基金普通項目“《年齡》經傳歷史書寫之史學理論研討”(19BZS001)。

 

一、由年齡筆法引出的問題

 

既然《年齡》本為魯國史書,其情勢為史文,或曾經過孔子的筆削,其重要內容無外乎就是由對客觀史事的記錄構成。可這樣的記錄是這般的簡略,既沒有描寫詳細的史事過程和人物的對話,又沒有專門包養網比較對于人物事務的評論和見解,所以有人斥之為“斷爛朝報”似乎也情有可原,為何《年齡》就成了充滿書寫者強烈主觀意識的褒貶之書了呢?若作如是觀,又若何來對待這種主觀意識與客觀史事之間的關系呢?依照傳統的懂得,此中的關鍵就在于“年齡筆法”。我們無妨先從對年齡筆法懂得的晚期歷史演變進手,結合後人對它的見解作一簡要的回顧和評析。

 

《左傳·宣公二年》中曾記述了孔子對董狐記錄“趙盾弒其君夷皋”的評價,認為他是“古之良史也,書法不隱”①。此處所謂的“書法”年夜體上即可算是一種“年齡筆法”了,可見在孔子之前,史官們記載歷史便有必定的書寫規則與方法。而《左傳·宣公十四年》里引正人曰的話“《年齡》之稱微而顯,志而晦,婉而成章,盡而不汙,懲惡而勸善,非圣人誰能修之”②似乎又暗示了孔子與年齡筆法的關系以及年齡筆法的特點。而孟子更是明確地用“其義則丘竊取之矣”③的說法點明了孔子作《年齡》的關鍵地點。后來的董仲舒、司馬遷也均是順著此說法進一個步驟強調了孔子年齡筆法“約其文辭而指博”、“筆則筆,削則削,子夏之徒不克不及贊一辭”④的特點,及其“上明三王之道,下辨人事之紀,別嫌疑,明長短,定猶豫,善善惡惡,賢賢賤不肖,生死國,繼絕世,補敝起廢,霸道之年夜者也”⑤的意義。今文經學家對于年齡筆法的解讀也多是在這一基礎上深刻闡發的。

 

而杜預則提出了東漢以來古文經學家的代表性意見。他總結了《左傳》對《年齡》經文義例的解釋,認為年齡筆法年夜多為周公所創,孔子只是從而修之,據舊例而發義⑥。劉知幾繼承了杜預的見解,提出:“《年齡》之作,始自姬旦,成于仲尼。丘明之《傳》,一切筆削及發凡例,皆得周典,傳孔子教,故能成不刊之書,著將來之法”⑦,這無疑是說年齡筆法皆得sd包養自周典,孔子并無筆削。自此之后,對于年齡筆法的意見,萬變不離其宗,都是在這兩類傳統見解的基礎上發展出來的。

 

那么《年齡》究竟有沒有筆法呢?假如有,那畢竟是所謂孔子的“筆則筆,削則削”⑧,還僅僅是史官的記史規包養一個月則?抑或二者兼而有之?當然,起首需求指出的是,對孔子能否作過《年齡》,時至本日依然難成定論。不過我們可以從兩個層面來對待這個問題:從史實層面上看,雖然現有史料證據更傾向于是而不能否,但我們依然很難確定,孔子自己究竟有沒有“作”或許是“修”過《年齡》;可是從文明史和思惟史對中國傳統的包養甜心影響層面來看,孔子作《年齡》卻是一個不爭的包養網單次事實。雖然近代以來的許多歷史學家本著疑古的態度提出各種反駁意見,甚至進而顛覆孔子作《年齡》這一命題,但這也無法抹殺后一層面上孔子作《年齡》的意義——無論孔子實包養ptt際上能否作過《年齡》,歷史上孔子作《年齡》之說所構成的文明意蘊及其傳承與影響都是客觀存在的。即便本著疑古求真的精力想要顛覆孔子作《年齡》的嘗試,也只是歷史中對這一傳統的進一個步驟繼承、批評和發展罷了。懂得了這一點,我們發現從年齡筆法自己來看,也是這般。起首,從歷包養站長史文明對傳統的影響層面來看,年齡筆法的存在是無能否認的事實;其次,根據現有的史料證據,最基礎難以將年齡筆法中的史官記史規則與孔子的筆削明確區分開來。

 

既然這般,我們可以暫將現有《年齡》著作權的問題擱置,而先關注年齡筆法這一現象自己。後人往往把焦點更多集中到《年齡》文本是若何反應書寫者(不論是史官還是孔子)的主觀意識上,即年齡筆法是怎樣在客觀史事的記錄中寓褒貶和體現微言年夜義的?他們熱衷于討論所謂的“年齡筆法”是怎樣將書寫者的主觀意識呈現出來。這在中國現代經學史上,特別是今文經學家那里是焦點問題之地點。但是年齡筆法的這種特點也招致了一些對《年齡》負面的見解,此中較有代表性的當屬唐代劉知幾在《史通·惑經》里的質疑。到了近代,歐洲漢學家理雅各在翻譯《左傳》所作的序包養女人文中,因其本身文明的差異性,更是對年齡筆法所導致歷史記錄之掉真提出了直接的批評⑨。那么畢竟該若何來對待這樣的牴觸呢?年齡筆法能否因為對主觀意識的凸顯而嚴重損害了歷史記錄的客觀真實呢?我們無妨結合《年齡》中具體的例子來作進一個步驟的探討。

 

二、從兩種“弒君”書寫看史官主觀意識之客觀性

 

先來看談及“年齡筆法”那個援用率頗高的例子,《左傳·宣公二年》當年《年齡》經曰:“趙盾弒其君夷皋”。只看這句話,或人做了某事,我們會覺得史實的記錄簡潔明了。但雖然簡明,讀者對這件事的前因后果和詳細過程卻無從知曉,因為歷史的細節隱躲在這句話的背后,并未顯現出來。這些史事對于《年齡》的書寫者來說是在場的;而對于我們明天的讀者來說,因為時空的限制,史事是不在場的。所以通過《年齡》簡略的史文我們無法更多清楚到它所蘊含的內容和意義。而《左傳》對史事的詳細記載無疑為讀者與《年齡》文本之間的鴻溝架起了一座橋梁。但根據《左傳》的描寫:

 

乙丑,趙穿攻靈公于桃園。宣子(趙盾)未出山而復。⑩

 

可見“趙盾弒其君”從我們明天的標準看是一個與歷史事實不相合適的記錄。實際上的弒君之人并非趙盾,而是趙穿,當時趙盾流亡在外,趙穿弒君之時他并不在場。我們也許會問歷史記錄怎么可以與歷史事實不符,難道記錄《年齡》的史官所清楚的事實與《左傳》紛歧樣嗎?并非這般。晉太史董狐是有興趣這么書寫的,並且他說了這樣記錄的緣由,即“子為正卿,亡不越竟,反不討賊,非子而誰”(11)。董狐認為趙盾雖非親手弒君之人,但要么就包養金額逃出國境不再回來,如果回來就必須懲辦弒君的兇手,而他任何一點都沒有做到,那么他對于弒君之事就有著極年夜的嫌疑和不成推辭的責任。《榖梁傳》對于這條看起來讓人迷惑的記錄解釋得更為了了:

 

晉趙盾弒其君夷皋。穿弒也,盾不弒,而曰盾弒,何短期包養也?以罪盾也。其以罪盾,何也?曰:靈公朝諸年夜夫而暴彈之,觀其辟丸也。趙盾進諫,不聽。出亡,至于郊。趙穿弒公,而后反趙盾,史狐書賊曰:“趙盾弒公。”盾曰:“天乎天乎!予無罪。孰為盾而忍弒其君者乎?”史狐曰:“子為正卿,進諫不聽,出亡不遠,君弒,反不討賊,則志同。志同則書重,非子而誰?”故書之曰“晉趙盾弒其君夷皋”者,過鄙人也。(12)

 

董狐在這里指出,趙盾回來卻不討賊,表白他對趙穿弒君的行為是認同的,也就意味著他們的設法分歧,設法既然分歧,書法就記錄此中成分位置高的人。趙盾難以消除本身弒君同謀的嫌疑,又位高權重,于是就成了董狐記錄中所認定的弒君者。而孔子對這樣與事實不符的記錄卻年夜為贊賞,稱董狐為“古之良史也,書法不隱”(13)。從中我們可以看出,董狐記錄的目標并不在于對客觀史事細節上的如實再現,而在于對客觀史事的整體掌握和判斷包養價格ptt定性,以及關注史書記載所能帶來的意義與影響。他起首對客觀史事經過主觀上的剖析定性得出結果,即認定是趙盾弒君,接著他把這一判斷結果依照“書法”記錄下來。此處的書法,按《左傳》總結的凡例,即“凡弒君,稱君,君無道也;稱臣,臣之罪也”(14),書曰:“趙盾弒其君夷皋”,就是將罪責歸于趙盾。而“書法”來源于史官的記事傳統,這種記事傳統遭到禮法的影響和制約,是在歷史中構成的對史官主觀意識客觀規則化了的產物,可以看作史官群體中主體間彼此認同所產生的意義體系。它天生于當時的社會歷史環境,其若何應用也蘊含著必定的客觀標準。書法不隱就是嚴格遵守書法,但并不同等于記錄和史事完整相符。當時史官所認為的歷史真實紛歧定必須合適后世宣揚的歷史的客觀,要懂得他們對包養網站歷史真實的認識不應超出那個時代的意義體系。書法就是這種意義系統的一種體現,它的產生源于社會中主體之間的彼此認同,在史官傳統中不斷得以固化和加強,它是歷史真實賴以存在的條件。從這個意義上說,它有著合適本身時代的公道性(15)。所以在史書的記錄中,客觀事實上的“趙穿弒其君”就這樣變成了經過史官主觀意識判斷之后按“書法”寫下的“趙盾弒其君”,在這種主觀意識呈現的背后其實蘊含著那個時代以及史官群體的客觀公道性包養dcard

 

另一個經常被提起的史官直書故事是襄公二十五年記錄“齊崔杼弒其君光”(16)的齊太史兄弟。在《年齡》的這個陳述里,歷史記錄與歷史事實年夜體是相符的,即確實是崔杼組織指使人殺了齊莊公。為什么同樣被稱作《年齡》中“直筆”的典範事例,會有這樣的區別呢?劉家和師長教師認為:“崔杼弒其君”是記錄的直筆,是直接的;“趙盾弒其君”是經過剖析后定性的直筆,是間接的,不具有記錄的直接性。直接性的記錄,只需記錄者的清楚無誤,他的真實性就無可懷疑。而間接性的記錄,即便記錄者的清楚無誤,它的真實性仍有可疑。因為,在某種情況下(即記錄者的清楚,不僅按其自己的長短標準來說是無誤的,並且按事實來權衡也是無誤的情況下),它的真實性就無可懷疑;在某種情況下(即記錄者的清楚,按其本身的長短標準來說是無誤的,但以事實來權衡時卻有誤的情況下),它的真實性就不克不及成立。對于后人來說,主要的是要清楚工作的過程;至于若何定性,后人自有本身的標準(17)。劉師長教師敏銳地指出了這兩種直書之間的分歧之處,并加以具體剖析,可謂獨具卓識。這啟發我們,在史書的記載中,作為事實判斷的客觀史實的真假與作為價值判斷的主觀評價的長短,兩者往往交織在一路,難以分開。依照我們明天史學的觀點來看,或許客觀記錄的直書比之經過主觀剖析定性的直書對于后人顯得更為主要,但其實在《年齡》中,即便是客觀記錄的直書,也離不開史官的主觀判斷認定。好比下面的“齊崔杼弒其君光”,雖然確實是崔杼組織指使人殺了齊莊公,但根據《左傳》的記載,莊公實際上應該是被崔杼手下的侍人射中并圍攻殺逝世的。假如要在嚴格意義上與客觀歷史完整相符的話,那么“崔杼弒其君”也是有問題的記錄,但因為《年齡》簡約的記事風格限制,史官將弒君者認定為崔杼,并依照“稱臣,臣之罪”的書法記作“崔杼弒其君”生怕是最為公道的結果。

 

所以我們從以上的例子可以看出,一切的歷史記錄,其實都離不開史官的主觀意識,而這樣的主觀意識又分為兩個層包養網dcard次:一是對事實的認定,一是史官的書寫規則。由于主觀意識這兩個層次的存在,使得對客觀史事的記錄與客觀史事并不克不及完整相符。在“趙盾弒其君”的例子中,兩者不相符重要是因為前一個層次的影響。在史官的記史過程中,起首要經過主觀上對客觀事實的判斷認定,而這也提示我們在任何歷史記錄中都不應疏忽這一層次主觀意識的存在,這種主觀意識自己就是一種客觀的存在,又來源并受限于客觀存在的歷史傳統,其背后也蘊含著時代的客觀公道性。

 

三、“魯君見弒”書法中的隱與顯

 

除了主觀意識中事實判斷對史書記錄的影響,《年齡》中客觀史事的記錄與客觀事實不符更多的時候會遭到主觀意識中后一層次的影響,即書法的影響。書法問題因為在文本上有跡可循,所以對它的討論一向以來都是焦點地點。因為後人已經講了良多,也非常系統詳盡,所以在這里我們無妨順著後面的例子在後人研討的基礎上來具體說明本節主題所要探討的問題,即書法是怎樣體現作者的主觀意識的,特別是某些看似隱諱的書法是不是就完整掩蓋了歷史事實呢?

 

上文談到了孔子贊賞董狐直書“趙盾弒其君”為“書法不隱”,可希奇的是,同樣的弒君之事發生在魯國卻從未直接記錄于《年齡》。對于這種情況,唐人啖助便解釋說:“凡魯君見弒,止皆書薨,不成斥言也;他國令郎篡、年夜夫弒,必書名,志罪也”(18)。他國國君被殺就書作“弒君”,并根據具體情況分歧而“稱名”、“稱國”、“稱人”、“稱盜”分歧(19);而魯君被殺卻只書作“公薨”,不成明言。應該說,這是一種特有的諱書書法,雖然不了解這是魯國史官自己的記錄規則還是經過孔子筆削的結果,但它看起來與《公羊傳·隱公十年》所總結的“《年齡》錄內而略外,于外年夜惡書,小惡不書;于內年夜惡諱,小惡書”(20)的原則是年夜致相符的。好比《年齡》里記錄魯國非正常逝世亡的隱公、閔公兩位國君之女大生包養俱樂部逝世均書作“公薨”,于弒君之事只字不提,假如沒有《左傳》對史事的記載,我們最基礎不成能了解兩人的逝世因是被殺。那么《年齡》將魯國的弒君行為修飾其辭為“公薨”,這樣一種隱諱的書法是不是就將客觀事實完整掩蓋了呢?為何對于趙盾、崔杼弒君之事,晉、齊兩國史官尚能直書其事;而魯君見弒,孔子(或魯國史官)卻諱作“公薨”,這又若何能當得上孟子所言的“孔子成《年齡》而亂臣賊子懼”呢?無怪乎劉知幾會譏諷孟子此言為“無乃烏有之談”(21)了。那么該若何來解答劉知幾的迷惑呢?關于這個問題,孔穎達曾在《正義》中加以調停(22),但極為牽強。想要解決問題,還是應回到原典自己的解讀。

 

回到前文那個讓人迷惑的記錄,好比《年齡·隱公十一年》所記錄的“公薨”,假如不熟習《年齡》記錄魯國國君逝世亡的書法,并不會發現有什么異常之處。可是結合《公羊傳》與《榖梁傳》于此提出的疑問,我們便可揭開隱諱書法的面紗,依稀窺見這樣書寫背后的異常之處。

 

《公羊傳·隱公十一年》云:

 

何故不書葬?隱之也。何隱爾?弒也。弒則何故不書葬?《年齡》君弒賊不討,不書葬,以為無臣子也。子沈子曰:“君弒,臣不討賊,非臣也。子不復讎,非子也。葬,生者之事也。《年齡》君弒,賊不討,不書葬,以為不系乎臣子也。”公薨何故不地?不忍言也。(23)

 

《榖梁傳·隱公十一年》云:

 

公薨不地,故也。隱之,不忍地也。其不言葬,何也?君弒,賊不討,不書葬,以罪下也。(24)

 

根據《公》、《榖》二傳的敘述,我們發現看上往簡簡單單的“公薨”書寫背后卻年夜有學問。原來《年齡》記錄魯國國君的逝世亡,普通都遵守一套規定的書法規則。假如是正常逝世亡,那么除了記錄“公薨”的事實外,還要記錄逝世亡的地點,參看《年齡》中魯國其他正常逝世亡國君的記錄可知,正確的格局應該是“公薨于某處”;除此之外,還應該記錄國君的葬禮。假如不合適這一規則的記錄,就意味著有異常的情況發生,而這異常的情況普通就是國君被殺,即出現了弒君的行為。不記錄地點就代表國君逝世非其所,不記錄葬禮就代表弒君之賊沒有獲得應有的懲罰。清楚了以上這些規則后,我們再來進一個步驟探討劉知幾的迷惑,為何同樣是弒君之行為,魯國的記錄卻分歧于他國之史書,出現了內外有別的情況,《年齡》這樣的書法又若何能讓“亂臣賊子懼”呢?對此,清儒陳澧曾作了如下的評論:

 

晉董狐書:“趙盾弒其君”,齊太史書:“崔杼弒其君”;魯桓公弒隱公,《年齡》但曰:“公薨”,而孟子顧以為“亂臣賊子懼”,何也?董狐非趙氏臣也,齊太史非崔氏臣也,可以直書也;孔子為魯臣,于其先君之篡弒,不成直書也。魯之舊史,雖有如南、董者,于隱公之弒,書令郎翚罷了矣,無以見桓公之包養感情罪惡矣。孔子修之,削往弒君者之名,但書薨而不書地,則與正終者異矣。隱公不書葬,桓公書即位,其為桓公弒隱公,不待言而明矣!此南、董之筆所不克不及到者也。趙盾、崔杼,弒君而不篡國,南、董能懼之;魯桓公弒君篡國,雖南、董不克不及懼之,惟孔子乃能懼之。孔疏謂魯舊史不書君弒為愛君,董狐則志在疾惡,此謬說也。《年齡》不疾惡,亂臣賊子何故懼乎?(25)

 

陳澧的剖析無疑是有事理的。雖然此中對于《年齡》中“公薨”的書法能否為孔子筆削尚須存疑,但他起首明確地指出,這兩種弒君的情況之間是有所區別的,是以選擇分歧的記錄方法完整可以解釋得通。接著,他又表白這樣的書法并未完整掩蓋事實本相,其實只是諱而不隱,更是“南、董之筆所不克不及到者”。在此基礎上,皮錫瑞進而論述道:

 

孔子作《年齡》,與董狐、南史身為史官者分歧。桓公以弟弒兄而代其位,又與趙盾、崔杼弒而未篡者分歧。劉知幾以南、董之直筆,疑《年齡》之隱諱,是不知經、史之體本異,篡弒之事亦異,非可一概論也。陳氏發明《年齡》寄意之深,《左氏》敘事之善,可以破知幾之惑,而益信孟子之言矣。蓋《年齡》雖為尊親諱,亦必微辭見義。《公羊傳》曰:“公薨,何故不書葬?隱之也。何隱爾?弒也。公薨,何故不地?不忍言也。”又曰:“繼弒君不言即位,此其言即位何?如其意也。”公薨不書葬、不書地,則弒明;桓書即位,則隱為桓弒明。若必書公弟軌弒公,則軌為先君,不成直書。若但書令郎翚弒公,或書寪氏,則縱舍首惡,更非信史矣。(26)

 

皮氏作為一名今文經學家,反對劉知幾以史的標準往權衡《年齡》,認為《年齡》雖未明言弒君,但這種諱而不隱的筆法從某種意義上反而比那種所謂的如實記錄更能體現歷史的真實,從而更好地彰顯孔子的微言年夜義。皮氏本意是為經學張目,但卻啟發了我們,歷史之真絕非如實直書那么簡單,而有著分歧層次的復雜性,年齡筆法諱而不隱的特點有時恰好展現了歷史深處更為真實的層面。

 

綜上所述,在《年齡》的這類事例中,史官(孔子)當然應該了解國君是被殺的,在事實認定這一層次上并不存在太年夜的問題,完整可以書作“某某弒其君”,但或許因為“內年夜惡諱”的緣由,史官(孔子)在語言選擇上不得不面臨一個若何表達的問題:在簡約記事方法的限制條件下,既不克不及將弒君之事清楚直接地書寫出來,又不克不及將這種情況與國君的正常逝世亡同等處理,所以只能通過特別的書法來體現他所認定的客觀事實。正若有的學者所認為的:《年齡》的隱而不書并不是一味遮蔽,而是將事務留在歷史的陰影長期包養處,也是一種表達臧否的方法。史官無權直接表達本身的評判,就只能通過各包養平台種超乎尋常的表達規范來顯示本身的意見。而《年齡》的諱書雖然看上往含混了事實的本相,但對于三傳的作者來說,尚處于當時的歷史文明佈景下,明白甜心寶貝包養網那些隱諱了的事實與記錄規則,所以不成問題,這也是史官表現本身真實意圖的一種特別敘事方法(27)。確實這般,史官這樣的記錄書法將客觀事實留在了陰影處,雖然通俗人從“公薨”這樣的書寫中無法得知真實的情況若何,但熟習其書寫規則的人一眼就可以看出此中異常之處,既不書地,又不書葬,所以聯系類似的情況便可以歸納總結出這樣的書法代表的就是弒君。所以《年齡》中有些看似隱諱的處所,不論是此處剖析的“弒君”諱為“公薨”,還是像“晉侯召王”諱為“天王狩于河陽”,其實只是諱而不隱,史官用異乎尋常的書法表達,讓人產生懷疑,使得“隱”變成了一種“顯”,而并非單純的掩飾。史官只是用他的方法記錄歷史,假如清楚了他的書法規則,必定水平上也就懂得了他所認定的事實。當然,我們這般剖析并不是要倡導這樣的書法,也并非為其辯護,只是想從中得出一些無益的啟示。即史書的記錄離不開作為主體的人,在歷史的記載中,客觀的史事與作史者的主觀意識永遠是交織在一路,不成分離的。在《年齡》的書寫中,史官并非不重視歷史記錄的客觀真實性,但他們試圖通過凸顯本身主體性的方法更好地展現心中的歷史之真,并以此作為他們的職責任務之地點。孔子繼承發揚了這一點,也對后來的中國史學產生了深遠的影響。正如汪榮祖師長教師所說:“自兩漢以來,迄于清末,雖云《年齡》筆削褒貶,不得妄擬,然所謂書法,所謂正統,底本《年齡》年夜義。如習鑿齒以蜀漢為正統,以晉承漢;如《通鑒》凡一統之君,逝世稱崩,否則稱殂,一統之國年夜臣逝世稱薨,否則稱卒,斯皆《年齡》書法也。歷代作史者視為當然,益可見《年齡》寓褒貶于書法,進史學之深也。然則《年齡》一書,非僅編年之濫觴,亦史觀之淵泉也。”(28)

 

通過前文的剖析,我們可以看出,《年齡》的書寫中本就包括了兩個層面:一是反應客觀歷史的,即包養違法曾經發生過的史事;二是反應主觀意識的,即書寫者的主觀判斷。歷史文本是主體(書寫者)與所記錄客觀對象(史事)的結合,這兩個方面既相互牴觸,又密不成分,在它們之間存在著一種張力。《年齡》依照史官的歷史傳統和職業請求記錄史實,事務中包括著人物、時間、地點等,但是即便最簡單的歷史記錄已經是人經過判斷的結果,在邏輯上是一個判斷式。這樣的“如實”、“直書”,也是經過史官的主觀判斷而得來的。我們往往疏忽了作者的主觀思慮判斷,其實沒有一個記錄離得開主觀的判斷,但主觀的判斷并不料味著與客觀真實相牴觸。史官的判斷又分為兩個層次:一是對史實的認定,即客觀史事起首要經過史官主觀的剖析與決斷,是書寫者所認定的客觀真實甜心寶貝包養網,但其認定的事實受禮法傳統的影響,要懂得他們對客觀真實的認識不應超出那個時代的意義體系;二是史官的書寫規則,即把經過剖析認定的事實用合適的語言表達出來。而這也在長期的歷史傳統中客體化為年齡筆法,是那個時代歷史觀念的一種客觀體現,在史官傳統及主體間的彼此認同中不斷得以固化和加強,是包養sd歷史真實賴以存在的條件。再加上《年齡》辭約義豐,往往用無限的文字來記錄層次豐富的史事與年夜義,所以在表述上難免出現難于周全的處所,這必定意義上又使得人們對年齡筆法的懂得變得更為復雜。

 

懂得了史官判斷這兩個層次的糾纏,再回頭看《年齡》中那些看似隱諱的處所,其實有時只是諱而不隱,因為有時“隱”也恰是一種“顯”,并非單純的掩飾,而只是用他的方法記錄歷史。所以假如清楚了史包養意思官的書法規則或孔子的“年齡筆法”,必定水平上也就懂得了他們所認定的事實。當然,起首由于時代的久遠,我們已經無法盡曉其規則,並且其規則也許自己就存在前后不完整分歧的牴觸情況;再者,若孔子曾修過《年齡》,史官的記史規則與孔子的“年齡筆法”其實很難明確區分開來,因為就現有史料來看,一切學者對兩者的辨析更多只是一種帶有猜測性質的結論,因為“文獻缺乏征也”,即便能自圓其說,亦無法獲得確證。這些無疑給我們認識年齡筆法帶來很年夜的困難,所以在實踐中對于此點尚需具體的剖析,但卻并無妨礙我們在研討時對《年齡》的記載有著比較自覺的認識。在《年齡》的書寫包養金額中,史官并非不重視歷史記錄的客觀真實性,但他們試圖通過凸顯本身主體性的方法更好地展現心中的歷史之真。這種主觀意識來源并受限于客觀存在的歷史傳統,其背后剛好體現了時代的客觀公道性。所以,年齡筆法是一種書寫客觀歷史之真的特別總結。而也恰是《年齡》記載中存在的這種客觀事實與主觀意識之間的張力,給后世中國史學的發展帶來了不成磨滅的影響。

 

注釋:
 
①杜預注,孔穎達正義:《年齡左傳正義》,阮元校刻:《十三經注疏》,北京:中華書局,1980年版,第1867頁。
 
②杜預注,孔穎達正義:《年齡左傳正義》,第1913頁。
 
③焦循:《孟子正義》,北京:中華書局,1987年版,第574頁。
 
④司馬遷:《史記》,北京:中華書局,1959年版,第1943-1944頁。
 
⑤司馬遷:《史記》,第3297頁。
 
⑥杜預注,孔穎達正義:《年齡左傳正義》,第1705-1706頁。
 
⑦劉知幾著,浦起龍通釋:《史統統釋》,上海:上海古籍出書社,2009年版,第390頁。
 
⑧司馬遷:《史記》,第1944頁。
 
⑨詳見理雅各:《中國經典》,V(第5卷包養一個月),上海:華東師范年夜學出書社,2010年版,第38-49頁。
 
⑩(11)杜預注,孔穎達正義:《年齡左傳正義》,第1867頁。
 
(12)范寧注,楊士勛疏:《年齡榖梁傳注疏》,阮元校刻:《十三經注疏》,北京:中華書局,1980年版,第2412頁。
 
(13)后人對此處所引孔子語多有懷疑,認為“越竟乃免”尤為不辭,分歧道理,不似孔子之言。但日人竹添光鴻氏曾有較為中肯的解釋,可備參考:“越竟乃免,言不再歸,遂奔他國,則弒在出走之后,明己不與其包養情婦謀,可以免弒君之名矣。非謂越境而反,君臣之義絕可以不討賊也。亡不越竟,反不討賊,亦是兩事,不成與此相牽。”見竹添光鴻:《左傳會箋》,臺北:天工書局,1995年版,第694頁。劉家和師長教師則認為這兩種看似牴觸的稱許中蘊含著歷史求真與致用之間的張力。詳見劉家和:《史苑學步:史學與理論探研》,北京:北京年夜學出書社,2019年版,序,第10-11頁。
 
(14)杜預注,孔穎達正義:《年齡左傳正義》,第1869頁。
 
(15)陳新:《東方歷史敘述學》,北京:社會科學文獻出書社,2005年版,第20-21頁。
 
(16)杜預注,孔穎達正義:《年齡左傳正義》,第1包養ptt982頁。
 
(17)劉家和:《史學、經學與思惟》,北京:北京師范年夜學出書社,2005年版,第31-32頁。
 
(18)陸淳:《年齡啖趙集傳纂包養軟體例》,《叢書集成初編》,北京:中華書局,1985年版,第146頁。
 
(19)“稱國以弒,目年夜臣也,不書年夜夫,君無道也。稱人以弒,目賤人也,亦惡其君也。稱盜以弒,非君之惡也。”見陸淳:《年齡啖趙集傳纂例》,《叢書集成初編》,第146頁。
 
(20)何休解詁,徐彥疏:《年齡公羊傳注疏》,阮元校刻:《十三經注疏》,北京:中華書局,1980年版,第2210頁。
 
(21)劉知幾著,浦起龍通釋:《史統統釋》,第384-385頁。
 
(22)杜預注,孔穎達正義:《年齡左傳正義》,第1735頁。
 
(23)何休解詁,徐彥疏:《年齡公羊傳注疏》,第2210頁。
 
(24)范寧注,楊士勛疏:《年齡榖梁傳注疏》,第2371頁。
 
(25)陳澧:《東塾讀書記》,上海:上海古籍出書社,2012年版,第172頁。
 
(26)皮錫瑞:《師伏堂〈年齡〉講義》,載《皮錫瑞選集》,第8冊,北京:中華書局,2015年版,第223頁。
 
(27)過常寶:《“年齡筆法”與現代史官的話語權力》,《北京師范年夜學學報(社會科學版)》,2003年第4期。
 
(28)汪榮祖:《史傳通說——中西史學之比較》,北京:中華書局,2003年版,第30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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